女文员恋上男经理 分手后状告前男友索要分手费
www.fjsen.com 2012-06-28 10:0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一审判决男子还钱
在林生签字的《欠条》中,他还特意注明,付这笔款的前提条件是“不要吵到双方父母”。林生说,这句话可以说明这15万元就是“分手费”。也就是说,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男女双方恋爱分手的“分手费”。
但是,还款期限过了近五个月后,刘艳艳多次催促林生还钱,都拿不到钱。因此,她一纸诉状将昔日男友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刘艳艳拿着林生写的 《欠条》,要求他还钱。而林生则说,这是自己被胁迫写下的“分手费”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在法庭上,林生答辩说,恋爱的基础是恋爱自由,如果这种“分手费”受到保护,就意味着恋爱双方不能随意分手,这是对人身的限制,因此,分手费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林生向刘艳艳还款。
律师说法
“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
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张鸿江律师: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分手费”有违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婚姻法》也明确规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行为,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如果正是基于此行为而形成的“分手费”欠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
但是,具体到本案,被告方不能证明《欠条》中的借款是“分手费”。除非被告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欠款是“分手费”,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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