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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十大亮点
www.fjsen.com 2012-07-02 09:2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6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起草小组有关专家学者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深度解读,总结出《条例》的十大亮点。

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性别平等”含义

该《条例》在借鉴第一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男女平等的含义基础上,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不仅是男女两性形式平等,同时还包括实质平等。比如尊重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异,正是承认女性相对于男性的优势所在,只要充分发挥这种差异所带来的优势,就能够使女性在与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竞争中获得均势,为实现男女平等创造条件。

由于一些男女无法忽视的生理差异,女性不仅要争取人的基本权利,还要争取女人的基本权利,譬如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权益保护。因此《条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别歧视的例外情形,如: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创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深圳作为一个特殊的移民型城市,招聘中明确要求招男不招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工被强令解除劳动合同等时有发生。因此,《条例》依托深圳毗邻港澳台的优势,借鉴欧美及港台等性别平等的立法经验,结合深圳实际,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了性别平等工作可持续性推进。

建立反性别歧视制度

《条例》借鉴和发展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对妇女歧视”的定义,清晰地界定了性别歧视,不仅包括直接的性别歧视,还包括间接的性别歧视。间接歧视是隐性的且不一定是故意的,所以难以识别,实施者经常以职业特点、特殊需求等作为抗辩理由。对此,《条例》明确界定抗辩理由的性质及范围,将客观的正当理由具体化。至于对女性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则既不属于对男性的性别歧视,也不属于暂行特别措施。

根据《条例》的规定,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结果直接、间接地影响或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同时对不构成性别歧视的情形,《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性别歧视的定义不仅为反对性别歧视、处理性别歧视的争议提供了标准,还进一步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受理机构、争议的处理。同时赋予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协助性别歧视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义务,提出了界定性质、投诉或起诉、协助起诉、公布用人单位的行为和申请撤销荣誉称号的性别歧视五种处理形式,开创了全国反对性别歧视的先河,填补了我国反对性别歧视处理机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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