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提出性别限制将受惩罚
根据2011年深圳市妇联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在求职过程中42%遭受过性别歧视,在晋升、薪酬和福利以及培训中50%、34%和12.4%的女性遭受性别歧视。
在国外,招聘方禁止在简历上标明性别、年龄和出生地,认为这些无助于了解人才的素质与特点,反而容易导致歧视。这些行为在我国虽然都是违法的,但由于没有救济措施,致使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去管,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此次《条例》出台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有效遏制,比如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要求处理。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布;还可以提请市劳动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劳动部门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对于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单位,以及获得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还可以提请主管部门驳回申请、撤销资助或者荣誉称号,进一步从法律上保护了女性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公权干预
家庭暴力是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据全国妇联统计: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1/4是缘于家庭暴力。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原则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家暴的受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尤其对连续性的轻微伤家庭暴力没有对策。
为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问题,《条例》专门规定了对曾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保护女性的人身安全。
增加反性骚扰的可操作性
根据2010年深圳市妇联立法调查:33%的人遭受过性骚扰。反性骚扰不仅要明确性骚扰的定义、行为,而且对员工进行教育、建立反性骚扰的投诉处理制度则十分重要。该《条例》通过发布反性骚扰指南、进行反性骚扰教育和投诉、举报三项措施来规定了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如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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