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在危急关头冲上去将其推开,导致腿部被碾压。昨日,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为李舒舒横出道路是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认为,李舒舒冲出马路是建立在雯雯将遭遇车祸时的行为,如果没这个大前提,雯雯和李舒舒均不会受伤。
另一肇事车也要负责
据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另外还有一辆肇事车。交警认定事故经过时认为,当时车主陈某某横停在康德路上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侧横出了道路,其未按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导致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记者来到现场走访时,一名目击者回忆,这名小客车司机从大良驱车来乐从,是为了到渔×楼吃水蛇粥,附近既没停车场,也没停车位,就临时将车停在了饭店旁。由于车身比较长,车尾就伸出了路面约1米左右。“货车司机开车过来时,可能被这辆客车挡住了视线,没有及时发现刚刚走出门的舒舒和雯雯两人,才导致了交通事故。”
对于这种说法,也有目击者表示不太认同:“货车的驾驶室位置很高,这辆车挡不了多少视线。小客车违章停车可以处罚,但要他对这起事故负责就有点过了,我认为还是肇事货车的责任更大。”
事故责任一分为二
昨日,记者在由佛山市顺德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警认为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李舒舒为了制止雯雯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曾某某(货车肇事车司机)、陈某某、雯雯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雯雯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陈某某、雯雯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雯雯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其二是在曾某某、陈某某、李舒舒的交通事故中,曾某某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陈某某合上李舒舒的过错行为相当,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陈某某、李舒舒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舒舒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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