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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www.fjsen.com 2012-10-29 16:3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地方法规不断创新完善

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地方配套法规、相关政策提供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各省、区、市纷纷制定或修改本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在上位法的立法目标指引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更为具体的保障措施。到目前为止,31个省、区、市制定或修改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各地实施办法注重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甚至从经费保障、人员保障等方面做了细致的规定。如陕西省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妇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妇女维权工作专项资金。

政治权利居妇女六大权利之首,参政权又是政治权利的核心。

在妇女参政方面,各地实施细则有了刚性化规定。如新疆、湖南、宁夏等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参政比例,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女代表候选人或女代表比例、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规定了从20%到30%不等。地方实施办法还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女性领导干部做了比例性的规定。

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多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职业病检查和对困难妇女的健康检查方面做了规定。一些地方的实施办法还对女农民工制定特殊政策。例如,修订后的湖北省实施办法在全国首次作出有关保障进城务工妇女休假权的规定。

在人身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入法律,但未明确界定“性骚扰”。可喜的是,很多地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实施性骚扰,绝大部分地方的实施办法尝试以列举的形式对“性骚扰”行为进行界定。

江西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骚扰女性的行为。

“从各地实施办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性骚扰’概念的理解达成了几点共识,与现在国际社会的普遍观点趋于一致。”蒋月娥说,国际社会呼吁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的发生。各地实施办法在修改中充分借鉴和吸收这一国际经验,湖南、江西、天津等地的实施办法都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在李明舜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就是解决地方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国家立法不能或不便解决的问题。从修改情况看,各地实施办法在充分了解本地经济、政治、文化、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本辖区内妇女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了地方特色。

2010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条例》操作性强、有多项创新,如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厕位比例,设立妇女事务咨询委员会,将性别统计写入《条例》,家暴发生时,妇女可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等。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三审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标志着中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引起广泛关注。

李明舜说,该《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性别平等的含义,创设了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建立了反性别歧视制度、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和性别预算制度,“所有这些都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认为,《条例》赋予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机构受理投诉、界定性别歧视、协助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公布用人单位不履行本法规定职责的行为和申请撤销荣誉称号的权力,填补了中国内地设置性别歧视专门处理机构的立法空白。

“这种变单性别保护为多元化性别平等规范的立法模式,开创了中国内地性别平等立法的先河,为国家层面的立法积累了经验,其中蕴含的立法理念值得推广。”刘明辉说。

在女性就业方面,河北、吉林、江西、湖南、广东、西藏和陕西等7省(区)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或就业促进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男女公平就业的规定。

在财产权利方面,全国有18个省(区、市)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对出嫁、离婚和丧偶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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