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www.fjsen.com 2012-11-12 11:20 来源:福建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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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妇联、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闽妇[2012]119号),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家庭幸福指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文件指出,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一要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省县(市、区)以上各级妇联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同级妇联分管领导担任;设委员3-5名,由妇联、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业务科(处)室同志中推选。县(市、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托现有乡镇(街道)妇女维权站等妇联维权阵地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室。二要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妇联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维权志愿者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任期3年,可连续聘用。三要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衔接配合,开展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和受托调解。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涉及复杂、疑难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共同对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婚姻家庭争议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所在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中,可以邀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和调解。各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单位(如各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妇联组织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处提高到依法规范的层面,增强了妇联系统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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