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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明确人民陪审员中的妇女比例
www.fjsen.com 2012-11-13 14:52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对话人物

十八大代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少年审判庭庭长詹红荔。她关爱失足少年,尽自己最大努力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被称为“法官妈妈”。

记者: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名法官,您认为国家应采取哪些措施加以落实?

詹红荔: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句话是高度凝练的总体要求,是总纲、原则性的规定。纲举才能目张,在接下来的五年里,我们党和政府一定会从各种层面,通过各种方式对十八大报告中这句话的深刻内涵加以细化,付诸实践。作为我个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把提高妇女地位、增强儿童素质,全面维护妇女儿童在经济等各个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切实提高对维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检查督促,细化分解责任,依法开展维权工作。要突出重点,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的原则,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政治、经济、教育、健康、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第二,完善维权工作机制,深化基层维权力度。维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工作责任制,对涉及妇女在政治、劳动、人身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等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妇女儿童工作组报告。要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司法保护网络、社会救助网络和维权监督网络,形成妇女儿童维权社会化工作体系。基层司法、行政执法单位要从妇女儿童维权实际需要出发,注重实效,形成有效的预警防范机制,从源头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三,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决打击侵权行为。人民法院要在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优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加大对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力度。要继续吸纳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维权工作经验的妇联干部和社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

第四,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优化维权社会环境。要完善并不断壮大基层维权工作队伍,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任何歧视妇女儿童现象的社会执法环境。

记者: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角度,您认为我国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法律还应如何完善?

詹红荔: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课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认为,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是不是可以将“人身保护令”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规范?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已经开始通过“人身保护令”的方式保护在家庭暴力等领域中受到侵害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这种做法尚未做到规范化、常态化,建议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规定。

此外,对于人民陪审员中妇女的比例也可以通过立法方式加以明确,可以规定,凡是涉及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案件,如果是在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有妇女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这样可以更加有利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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