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有了非常大的改善,但仍存在着严重的挑战。”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组织部部长张黎明日前对本报记者说,建议采取特别措施加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工作的能力。
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状况,历来是衡量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水平的重要基础,更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题中之意。
据有关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比例不高,仅为21.97%,村民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高,仅为23.07%;村委会主任中妇女代表比例不高,仅为11%,这与农村妇女所占人口比例与发挥作用不成比例。”张黎明说。
这个比例与有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早在201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比例要达到30%。
而导致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比例偏低这种状况的原因,张黎明总结说,一是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环境不好,男尊女卑、男主外与女主内等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二是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机制还不够健全。三是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缺少积极性,许多妇女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四是文化水平不高、心理素质不佳、服务手段不多、生活压力较大等,导致参加竞选的竞争力不强,落选比例大,当选后履职能力不强,连任比例小。
张黎明委员今年向两会提交提案:一要继续完善法规。她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制定贯彻落实《组织法》和《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办法,量化、细化既定目标,确保既定目标实现,对各地贯彻落实《组织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情况进行督察。
二要采取特别措施。张黎明建议,民政部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实行“专职专选”“专票专选”“定位产生”“落选补定”等体现“席位制”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按照中办、国办通知“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探索出台村妇代会主任即村委会候选人的政策规定。
三要加强对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张黎明委员建议民政部贯彻落实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将妇女代表、女委员的培训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的整体培训计划中,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女代表、女委员的专门培训,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培训。(本报记者 宋利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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