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乡居民可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为完善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福建省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的“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的参保率”目标落实。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通知规定,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在户籍地参保的,可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异地参保人员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这项省内异地参保政策有利于促进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一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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