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耿兴敏
记者获悉,《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建议》将以全国妇联名义提交全国政协,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秀榕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也将分别以个人名义提交两会。3月4日,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陈秀榕和全国政协委员甄砚。
“男士优先”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
陈秀榕表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就业问题,我国已实施多部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国家在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责任。
然而,陈秀榕注意到并对此做了大量调研:在劳动力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招人用人单位受经济效益最大化驱使,“招男不招女”“男士优先”等情况时有发生。
陈秀榕表示,这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权,影响了社会公平公正。特别是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很多招人用人单位由于担心女性生育二孩而提高用人成本,更加歧视求职应聘女性。
2014年“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对北京、河北、山东部分高校毕业生调查发现,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和“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有64.1%的女大学生遭遇过5种及以上的性别歧视。被访女大学生平均受歧视次数达到17次之多。
甄砚在调研中发现,就业性别歧视不但增加了女性就业压力和就业成本,造成女性人力资源浪费,而且还使受歧视女性“讨厌自己的性别”“焦虑郁闷”“悲观厌世”,甚至“想找地方找人发泄”,成为影响心理健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潜在风险。
甄砚表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加大对就业性别歧视惩处力度
陈秀榕和甄砚建议:尽快出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加大对招人用人单位反就业性别歧视宣传培训力度、对劳动力市场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力度和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
陈秀榕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尽快组织劳动就业、性别研究等方面的专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吸收妇联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尽快出台包括就业性别歧视定义和惩处办法等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法行政、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平等就业提供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准则。
“在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招聘网络,推出反对一切形式就业歧视的电子标语、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引导招人用人单位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加强依法招人用人的自检自查工作,主动制定促进平等就业的招人用人计划,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为应聘人员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陈秀榕表示。
甄砚建议,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规定,吸纳工会、共青团、妇联参与,形成促进平等就业的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在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招聘网络,开展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纠正招人用人单位“仅限男性”“男性优先”等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维护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甄砚表示,具体而言,劳动监察部门可在招聘网络、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设立就业性别歧视咨询、投诉窗口、服务热线,向招人用人单位、求职应聘人员提供反对就业性别歧视方面的咨询服务;受理就业性别歧视举报、投诉。
“将有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招人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加大招人用人单位就业性别歧视的违法成本。”甄砚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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