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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明确同居关系人员适用《意见》
www.fjsen.com 2015-03-05 10:03:03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4日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

提出“首问负责”要求

《意见》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看来,《意见》实际上提出了“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比如被害人受伤很严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接报机关必须先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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