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
明确同居关系人员适用《意见》
明确同居关系人员适用《意见》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意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杨万明介绍,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杨万明说,以实践中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杨万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判刑。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从死刑规定起,像这种情况,被害人明显具有过错的将在司法中予以充分考虑。至于哪些是“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目前我们正在对收集的案例进行研究,将通过发布案例的方式或者对《意见》进行解读的时候再另行详细解释。 “《意见》是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鼓励以暴制暴的。”杨万明说,我们鼓励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弱势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有时候作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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