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两个年轻人同居五年后分手,分手时签下协议,由男方向女方还款30万元,其中7万元为精神损失费。但分手后男方并没有按约定还款,女方起诉到了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同居期间产生的这类纠纷有何特点?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同居五年后分手,男方欠下30万元“借款” 于玲玲和吴高远同在一家企业工作,2010年两人相识,之后坠入爱河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五年后,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两人分手。 2015年,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意为,双方自2010年5月份结识并共同生活,五年间为支持吴高远及其家人生活消费需要,于玲玲陆续向他提供现金借款30万元。分手后吴高远分五年向于玲玲偿付借款3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3万元。首次付款3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支付。如果吴高远违反协议约定,应按照每迟延付款一日,向于玲玲支付违约金500元。 因为这30万元的“借款”,两人分手分得并不“利索”。于玲玲说,两人同居期间,因为吴高远家中有人生病等原因,对方多次向自己借钱,她就把自己名下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张银行卡交给他持有使用,由吴高远把两张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使用,累计金额达21万余元,另外吴高远还向她借款现金2万元,剩余的7万元左右是吴高远自愿向她支付的精神损失费。 男方没按协议还款,女方告上法院 于玲玲说,协议签订后,吴高远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还款,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吴高远支付借款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于玲玲的说法,吴高远予以否认,辩称自己是应于玲玲的要求签订的协议书,但没有借款30万元,也从未保管使用过对方的银行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于玲玲的诉讼请求。 对于玲玲主张的三笔款项,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于玲玲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的所有人,对上述两张银行卡具有自主使用的权利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她主张将两张银行卡借给吴高远实际保管、使用,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并且吴高远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于玲玲关于其通过两张银行卡向被告支付了21万余元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于玲玲主张向吴高远借款现金2万元,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吴高远对此予以否认,所以法院对此也不予支持。 精神损失费靠道德约束,不属法定赔偿项目 于玲玲主张协议书中剩余的7万余元借款是吴高远自愿支付给她的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这笔款项不属民间借贷性质,所以对于玲玲关于该笔款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精神损失费属于道德层面的说法,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主审法官张秀娟说,如果一方认为应当得到赔偿,另一方也心中有愧,愿意给付,这样是可以的。而如果女方拿着男方承诺精神损失赔偿的协议到法院主张权益,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认为,于玲玲要求吴高远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了于玲玲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同居财务不独立 分手难免起纷争 “这是同居关系中较为典型的纠纷案件。”本案主审法官张秀娟分析,同居关系情况特殊,靠人情维系,又不受法律保护,许多人在同居后,两人财务彼此不独立,互相花对方的钱,一旦分手,纠纷随之而来。 较为常见的焦点集中在精神损失费。分手时,尽管原因多种多样,责任也不能简单归于哪一方,但女性往往过不了心理这一关,认为自己是被抛弃的一方,因而向对方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要求。 一些女性还变通方式,在分手时要求男方写下借条,“实际上所谓的借款很多就是男方承诺的精神损失费”。 但这类纠纷来到法院,也不是拿个借条起诉就能赢。这类案件除了男方写下的借条,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如见证人、银行转账记录等。 因此张秀娟建议,同居期间生活各自财务独立是最好的,如果有借贷,一方面要打借条,一方面要注意转款方式,建议不要直接给现金,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这样便于产生纠纷后查询。 (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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