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运用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早期干预,推动解决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干预手段不足、被动和滞后等问题,2012年11月,江苏省妇联会同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选定18个县(市、区)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工作先行试点,尝试通过书面告诫方式警示加害人,以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蔓延。省妇联、省公安厅邀请全国知名婚姻家庭法专家授课,对试点地区妇联干部和公安干警进行专题培训,为开展试点提供思路和方法。 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工作,2013年4月初,省妇联和省公安厅组成了联合调研组,先后赴试点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与法律专家座谈研讨告诫制度的法律依据、意义和性质,与试点县(市、区)相关人员以及公安干警一起讨论告诫制度的流程和规范。 在总结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2013年7月25日,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联合印发《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当年7月27日,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在南京召开了全省反对家庭暴力专题会议,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规范处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需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情节轻微、符合告诫条件的,启动告诫程序。 告诫警示。对情节特别轻微,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或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教育、警示,并送达书面家庭暴力告诫书,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矫治救助。妇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告诫书后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诉讼追究。告诫制度不仅赋予了告诫书在司法上的证据效力,而且明确将告诫作为行政处罚和刑罚的从重处罚情节。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警示和教育家庭暴力加害人,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就能得到行政干预而被及时控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家庭暴力引发恶性案件的潜在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