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8年每年都有此类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幼童车内闷死事件并非今年才发生,更非个例。 2010年7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一名女童被遗忘在幼儿园的校车内,孩子被发现后已经不幸窒息身亡。 2011年8月2日,安徽省安庆市一名女童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里闷了一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4月3日,海南省澄迈县一户人家驾车返回家中后,忘记将在车内睡觉的女童抱下车。女童因长时间处在高温车厢内窒息死亡。 2013年7月,湖北一名男孩被遗忘在车中,两个多小时后被发现时已经昏迷,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一位妈妈将自己9个月大的女儿放在车内离去,结果导致孩子死亡。 2015年6月27日,湖南省湘潭市一小区内,一名小男孩被发现死在自家车内。原因竟是父母下车时把睡在后座的儿子遗忘在车内。等家人发现异常时,孩子已在车内被锁了6个小时,最终因窒息死亡。 2016年9月7日,天津市一家幼儿园的司机驾车将一名女童接到幼儿园门口后,因维修刹车而将女童遗忘在车内并离去。过了8个多小时,女童才被司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一家幼儿园的校车长时间在烈日下暴晒,一名幼童后被发现闷在车内,呼吸、心跳停止,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每年都会发生幼童车内闷死事件,总事件数量则至少在30起以上。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师傅添博士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此类悲剧频频发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家长和社会机构自身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对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特别是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去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和潜在危险,导致了悲剧的一再发生;二是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养育、照顾孩子一般被认为是家庭里的私事。因此,不尽责、不称职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往往最多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受伤甚至死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之的惩戒力度也远远不够。 完善立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社会机构工作人员因疏忽导致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司法机关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针对父母等监护人因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确实少有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前述发生于阿瓦提县的幼童闷死于车内事件中,幼童母亲就被判无罪。 当时,幼童的母亲王女士开车带女儿去给在建筑工地干活的丈夫送午饭。 到了建筑工地后,因建筑工地上尘土飞扬,王女士将女儿留在车内后座,哄孩子睡着,自己锁好车门,提着饭盒去找丈夫。等丈夫吃完午饭、收拾停当后,王女士忽然想到孩子独自放在车内有些不妥,但等她打开车门抱出孩子后,孩子脸色发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5月5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女士涉嫌过失杀人案。5月23日,法院认定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是孩子的母亲,将孩子独自放在车内而发生孩子窒息死亡的情况应属意外事件,王女士本身没有主观恶意,她不掌握汽车停驶后继续使用空调会让汽车发动机怠速空转,造成燃油燃烧不充分,导致车内一氧化碳浓度提高而致人死亡的专业知识,对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无法预见,不存在过失。 在王剑波看来,刑法对此行为其实已有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剑波说,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情况,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负刑事责任。”王剑波认为。 在傅添看来,要在未来更好地预防此类悲剧的发生,可以从两点做起。 傅添建议,一是要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家长的疏忽或不作为,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和抚养权,还可能会带来刑事处罚。毕竟,照顾和养育孩子,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只是家长的私事,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在为孩子服务这方面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是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傅添说。(记者陈磊 制图 李晓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