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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闪婚闪离纠纷多!这些婚恋财产案件要警惕
www.fjsen.com 2018-08-15 14:43:37  张尼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纠纷产生原因何在?

北京二中院的调研认为,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因为当事人重事实轻法律。

中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到婚烟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结合法婚烟关系的唯一证明。但某些风俗却注重以大量彩礼、铺张的典礼仪式作为“缔结婚烟”的必要条件,男方家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金钱;先办婚礼后结婚登记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因为传统思想与新观念交叉碰撞。一方面陈规陋俗致使婚约彩礼数额随着攀比之风逐年抬高,另一方面青年一代思想自由开放,在感情基础尚未牢固的情况下就未婚同居、互赠贵重财物,“闪婚闪离”、未婚先孕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是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现代婚恋观念虽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在中国少数地区,人们仍根深蒂固地奉行着“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民间规则,与司法解释中对于彩礼的返还规定存在一定冲突。现实中“恋人变仇人”现象多发,一旦法院判决男方或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当事人往往抵触情绪较大。

四是法律规范较为简单。涉恋爱婚约财产纠纷涵盖恋爱到结婚各个阶段,纠纷涉及不当得利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婚烟无效、婚约财产、赠与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而目前处理婚恋财产纠纷的法律规范仅有《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合同法》中的赠与、婚烟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烟、同居、彩礼等较为简单的规定,面对复杂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略显不足。

如何减少此类纠纷?

如何才能减少此类纠纷?北京二中院的调研也提出几方面建议。

法院建议,首先,要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加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精神的宣传,消除人民群众对婚约关系存在的认识误区,倡导移风易俗,婚事简办,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

同时,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的枷锁”。

另外,要重视民间习俗指导作用并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上对婚约、彩礼的内涵、外延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除此之外,法院建议强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健全民间调解网络,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和多元化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民政等部门的调解组织作用,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心理疏导、感情辅导等服务,提早介入,将家庭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恋,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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