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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生子被遣返,多倍索赔未获支持
www.fjsen.com 2018-08-22 11:24:20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法官释法

在我国,此类月子中心一般提供的均为赴海外生子的一系列咨询及海外预订的服务。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协助海外生子”这一经营项目。但咨询及预订服务在我国并非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我国法律也未有明文规定禁止公民在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

我国公民选择进入另一个主权国家生育子女,是否得到允许,取决于该国家的法律规定。很多选择海外生子的公民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海外,这种情况下,公民自身对其奔赴海外的目的在签约时是明知的,以这种方式入境并生育是否违法,应由该主权国家进行评价。若该月子中心提供的咨询及预订等业务属于其工商备案的经营范围,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该项服务项目,消费者多认为月子中心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据此认为月子中心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或主张多倍赔偿。对此,消费者需知晓欺诈行为的认定要结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同具体履行情况等具体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接受海外生子咨询服务的公民大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行为原则上为双方在了解合同内容后的自愿行为,即便签约后发现该公司口碑不好,恶评较多,但消费者须知案外人对其他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价很难证明该中心在涉案合同签约中存在故意隐瞒及诱使消费者错意表达的行为,因此仅以宣传与口碑不符,不足以证明提供服务的公司存有欺诈行为,也无法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若是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服务存有瑕疵,比如本案中所述的面对拒签或遣返问题等,则需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来往函件沟通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因合同明确告知了拒签及遣返风险并约定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应遵守合同约定,月子中心不构成欺诈。但若其提供的服务确与合同约定不符,比如入境后发生无人接机事宜等,月子中心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

□ 法官提醒

借旅游之名前往海外生子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及安全风险,拒签、遣返、隐性收费等隐患重重,加之权利一旦受侵害,因侵害行为可能发生在海外,权利救济亦较难实现,故需慎重选择、理性消费。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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