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法律认定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奸淫幼女,是指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性交。幼女在法律上没有性承诺能力,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愿意,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因此,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如果行为人具有性交目的且实施了性交行为,就应以强奸罪论;如果不具有性交目的且实施了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秽下流行为,则构成猥亵儿童罪。 同时,由于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对于普通强奸罪,一般采用插入说判定是否既遂,但对于奸淫幼女的情况,则应采用接触说,只要行为人和女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可以成立强奸罪既遂。 女童处女膜是否破裂、性器官是否有裂伤,并非区分猥亵儿童和奸淫幼女的关键。因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强奸仅指男性性器官对女性性器官的插入。使用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分,使用其他异物或工具“插入”受害女童性器官,都还只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限制”,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因此男童和女童在性权益上受到的刑法保护也不尽相同,女性对男童实施的奸淫行为,只能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或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上,依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两个量刑幅度,其中,仅具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行为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二人以上轮奸幼女,致使被害幼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可以看到,强奸罪的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刑则为死刑,相对于猥亵儿童罪而言,其刑罚处罚力度更大。 |
- 2019-07-09江苏扬州一53岁男子涉嫌猥亵儿童被刑拘 系中学教师
- 2019-07-05内蒙古包头东河区官方通报“一幼儿园猥亵儿童”事件
- 2019-07-04上海警方: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
- 2019-07-04上海警方: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 2019-07-04上海警方:王某某、周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
- 2019-07-03上海普陀警方:王某某、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