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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婚姻家庭编应增设专章 完善细化监护制度
www.fjsen.com 2019-07-17 17:08:27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应设立监护监督制度

“在婚姻家庭编设立监护一章,应包含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监护两方面内容。这里所说的成年人监护,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针对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不能处理所需要的监护。”韩晓武表示,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立法中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紧迫。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王竹青在北京对心智障碍者及其父母做了专门的实地调研。她发现,调研中,很多心智障碍者父母关注的是,自己死后钱如何花在孩子身上。

“这个问题的解决依赖监护监督人制度,非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王竹青说,目前民法总则第36条规定的社会监督无法承担。

在王竹青看来,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是专门针对监护制度设立的,其所确立的理念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落实公约是缔约国应尽的义务。希望婚姻家庭编增加监护一章,增加对成年心智障碍者监护的诸多内容,其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是监护类型化。目前法律用一种监护措施对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限制行为能力人尚有的行为能力难以发挥和得到尊重。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与残障群体广泛接触后发现,残障群体,尤其是精神残障、心智障碍者对监护问题争议非常大。对“什么是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精神残障、心智障碍者群体内部有不同需求,也有不同见解。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扩展到所有成年人。意定监护需要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陆海娜认为,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缺乏足够的社会性别视角。现实中,承担监护照护义务的多是女性,照护责任女性化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在目前高离婚率的社会背景下,国家税收、社保、就业、儿童康复等公共服务并没有特别关注单亲父母的处境和需求,而且单亲父母中单身母亲居多,客观上法律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因此,法律、政策应作出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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