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同意”概念,反对一切性暴力 在打击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时,“同意”的概念对于解决性别歧视描述和刻板印象至关重要。“同意”的缺席或存在的问题,尽管根据国家立法以不同的条款和方法处理,但构成了对性暴力和强奸受害者事实法律定性的一个中心问题。 加拿大早在1992年就开始改变对“同意”的看法。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在申诉人关于性活动的自愿协议中,(……)包含同意”。不是自愿同意从事性活动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同意。加拿大还修订了现有的“强奸保护法”,禁止将申诉人的性史或医疗记录用作她可能同意性行为或她不可靠的证据,现在延伸到包括性内容短信、电子邮件、图片和视频。 加拿大法律有效地使其强奸和性侵犯的定罪率高于大多数其他国家。在2009年至2014年向警方报告的性侵犯案件中,成人和青年法院已经解决了加拿大刑事司法系统中的26078起性侵犯案件,其中近一半(45%)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 2018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关于性侵犯和强奸的新法律,从“不意味着不”模式向“是意味着是”模式转变。新的法律规定,一个人必须给予明确的口头或身体上的同意,从而确定未经同意的性行为是强奸。检察官将不再需要证明暴力,或证明暴力的幸存者处于弱势地位,以便确立强奸。 咨询委员会再次强调所有妇女都有权享有不受性暴力侵害的安全空间,并强调必须将“同意”置于法律安排的核心。同意原则是性侵犯立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根据大多数现行法律,幸存者必须证明犯罪者使用了暴力、威胁或是利用了被害者的脆弱状态。这种“对性活动同意”的改革性规定,必须被肯定,并坚持下去,这将带来重大的社会变革,并可能成为打击对妇女性剥削的另一法律工具。 结束公共场所性骚扰和性别歧视 必须保护妇女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教育机构、网络上等场所免受性骚扰和暴力。国际劳工组织于2019年6月通过的《暴力和骚扰公约》提供了一些核心原则,以促进采取包容、综合和性别敏感的办法,预防和消除工作场所暴力和骚扰。咨询委员会呼吁七国集团领导人通过这项公约。 处理骚扰问题的法律应提供刑事、民事和行政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条款供申诉人选择,同时规定方便、有效和及时的投诉和调查程序,并确保投诉人不会因投诉而受到伤害。 在印度,《工作场所女性性骚扰(预防、禁止和补救)法》(2013年)旨在为工作场所女性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该法案涵盖所有妇女,不论她们的年龄或就业状况如何,并保护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工作场所(无论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免受性骚扰。该法也适用于家庭佣工。该法规定了一种内部和地方投诉委员会形式的机制,以在发生性骚扰时提供补救。它还为雇主设定了一种责任,即为雇员开展认识计划和讲习班。 咨询委员会还鼓励没有关于街头骚扰法律的国家从法国通过的法律(2018年8月通过的《禁止街头和交通工具骚扰法》)中汲取灵感,以改进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歧视暴力,并设立性虐待罪。在该法实施的头6个月里,共有447人因街头骚扰而被罚款。“虽然这项法律是新出台的,其影响尚不清晰,但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有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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