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精神家园的恢复重建,要重点做好灾区群众心理疏导,加强社区人文关怀,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工作。
第一节 心理康复
——实施心理康复工程,采取多种心理干预措施,医治灾区群众心灵创伤,提高自我调节能力,促进身心健康。
——各级政府要指导和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重建自主管理的社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构建灾区群众和谐和睦互助的邻里关系,发挥社区对安定人心、增进情感、反映民意、化解矛盾、提供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营造关心帮助孤儿、孤老、孤残的社会氛围,实施灾区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特殊救助计划。
第二节 民族精神
——保留必要的地震遗址,建设充分体现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的纪念设施。对在恢复重建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机构或个人,通过颁发荣誉证书、冠名给予鼓励。
——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优秀作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的伟大民族精神和自强不息重建新家园的感人事迹。
——抢救修复灾区文物和文化典籍,抢救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和纪念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专栏30 精神家园
心理康复工程→在中小学校开展心理疏导教育,在医院设置心理门诊,组织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社区(村庄),开设心理咨询热线,培训心理疏导专业人员,编写灾区志愿者服务工作手册和心理辅导手册
羌族文化抢救工程→建立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修复严重受损的羌族文物,抢救灾区文物、文化典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民间文化数据库,编写羌族文化普及读本
汶川地震遗址保护和建设→保护北川县城、映秀镇、汉旺镇等地震遗址,建设地震遗址公园、博物馆及其他纪念设施,建设汶川地震震中标志物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坚持特事特办,根据恢复重建需要,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为实现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完成重建任务提供政策支撑。
第一节 财政政策
——建立恢复重建基金。中央财政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灾区主要是四川省财政比照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中央政府行政事业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基层政权机构正常运转。调整现有专项建设规划和专项资金安排,按用途不变原则整合资金,向灾区倾斜。
——积极利用国外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提供的灾后恢复重建优惠紧急贷款资金,与中央恢复重建基金配合使用。规划区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因灾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先由中央财政垫付偿还。
第二节 税费政策
——促进企业恢复生产。扩大规划区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灾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对灾区个人获得的救灾和捐赠款,以及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一线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城乡住房建设。对政府组织建设的城镇居民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对农民重建住房,在规定标准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促进城镇居民就业。对规划区内招用因灾失业城镇职工的企业,以及因灾失业城镇职工自主创业的,给予税收优惠。
——免收部分政府基金。免收规划区内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及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减免部分行政收费。免收规划区内属于中央收入的建筑企业和矿产资源开采企业有关收费,减免金融机构以及电力企业的有关监管费。
——鼓励各界参与重建。对单位、个体经营者和财产所有人无偿捐赠物资、资金、财产的,给予税收优惠。对用于恢复重建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三节 金融政策
——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全国性金融机构对口支持受损分支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兼并重组。减免金融机构交易费用、客户查询等收费。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开展并购贷款和跨地区贷款业务,延长还款期限。增加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对城镇住房建设给予贷款优惠,鼓励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
——增强机构贷款能力。继续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允许提前支取特种存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降低支农再贷款利率、拓宽使用范围。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强农村信贷投放能力。
——发挥资本市场功能。通过政府引导募集社会资金,设立灾后恢复重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各类保险给予费率优惠。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依法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对因灾形成的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
第四节 土地政策
——调整用地计划。调整灾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核定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范围。对恢复重建项目,先行安排使用土地,边建设边报批。
——实行特殊供地。对恢复重建项目用地,按规定分别采取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降低地价等特殊政策。
——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保护耕地,支持土地整理复垦。促进工业集中布局,城镇内部紧凑布局,有条件的村庄相对集中,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节 产业政策
——重振旅游经济。把旅游业作为恢复重建的先导产业,优先安排恢复重建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企业的恢复重建,尽快全面恢复旅游业的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中央财政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规模化种养殖、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对抛售中央储备粮统负盈亏。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等资金向灾区倾斜。
——支持骨干企业。中央财政对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给予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支持,对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地方骨干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扶持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民族手工艺品的生产。
——促进商贸流通。对受损粮库抢修、重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恢复重建,国家给予适当支持。
——调整行业准入。适度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鼓励国有煤矿企业整合受灾小煤矿。适当放宽水泥生产“上大压小”条件,建设一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项目。实行直购电试点。
——淘汰落后产能。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和重要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严重企业。中央财政对地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奖励,妥善解决好淘汰和关闭企业职工的生活。
第六节 对口支援
——明确支援任务。19个支援省(市)按每年不低于本省(市)上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实物工作量,对口支援四川、甘肃、陕西省的24个县(市、区)(注7)。
——鼓励各界投资。鼓励各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办厂、兴建经营性基础设施。
——提供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对恢复重建大宗货物运输,铁路部门优先列入运输计划,公路部门开辟“绿色通道”。
第七节 援助政策
——开展教育援助。鼓励各地区吸收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本地就学。对在务工地就学的灾区农民工子女,应给予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加大对中小学教师特别是特殊教育师资配置和培训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扩大高校在灾区的招生计划。
——实施孤残救助。支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康复等设施建设。新建公共服务场所应配置残疾人专用设施。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孤残人员提供多种扶助。
——加大就业援助。将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按规定降低规划区内企业失业保险费率。采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措施促进就业。
——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参保人员工伤保险支付,通过社会捐助、救助制度扶助未参保伤亡职工。确保灾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付,因灾停产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破产企业清偿后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节 其他政策
——开展社会募集。倡导社会各界继续捐赠款物。鼓励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在恢复重建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提供技术援助和赠款。鼓励境外、国外专家以多种方式参与恢复重建。
——推进以工代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灾区群众参与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废墟清理、过渡性安置点建设以及小型农村基础设施的修复等。以工代赈的恢复重建项目不要求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适当提高劳务报酬所占比例。
——稳妥安置人口。统筹安置规划区内需要安置的受灾农村人口。对实行农业安置的,应依法调剂安排耕地、林地和宅基地,并给予后期扶持。对实行城镇安置的,应妥善解决好居住、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以及户籍等问题。
——实行同等优先。在同等条件下,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灾区施工单位,优先招用灾区劳动力,优先采购灾区材料和设备。
——大力培养人才。安排专项资金,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对恢复重建急需的城乡规划设计、建设项目管理、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指导、心理疏导、特殊教育、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等人员的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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