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审查按揭贷款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个别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对于开发商因资金回流困难影响房屋交付的,要依法认定其构成违约,同时也要应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妥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权益,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对于一些业主因房价下跌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稳定。
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代理、信用证纠纷等涉外案件,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贸易背景、企业资信情况,对少数不法当事人弄虚作假、借诉讼之名行规避法律之实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制裁,尽可能实现经济损失最小化、社会效果最大化的目的。对各类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要依法严格审查,平等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各方当事人实现“互利共赢”,树立我国政府和企业良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灵活运用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在对相关案件采取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时,要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灵活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转让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于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有关法院应向被诉企业做好说法释理工作,依法支持被诉企业提起的清收债权诉讼。
意见还对涉及民间借贷、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经济领域刑事犯罪等案件审判作了明确的说明。
(责编:申家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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