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新政解读> 企业扶持 > 正文
福建出台举措为企业减负 困难企业可缓缴保险
www.folksfolks.com 2009-05-06 09:38  潘园园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满足6项条件方可申请

据悉,《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日前一个季度产值或营业额(含出口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

——今年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不超过20人或净裁员人数占企业在职总人数的10%以下;

——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采取轮休轮岗或组织员工培训等形式稳定职工队伍;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对困难企业的认定,《通知》要求各市、县、区都要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

困难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由所在市、县、区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设区市联席会议机构审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等部门制定。

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那么,这些政策举措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明确指出,相关政策调整不得降低现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得出现基金缺口,还要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目前,我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均有一定结余,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缓缴社会保险费只是在不超过6个月这一较短期限内执行;在降低费率方面,《通知》要求必须在基金不出险和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再作安排;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另外,《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缓缴到期还要按时归还,总体上不影响基金的总量;降低费率和实行补贴都是经过对现有社保基金结存量和当期收支平衡分析预测的基础上作出的慎重安排。

“三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保证企业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说。


相关新闻
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