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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www.folksfolks.com 2009-05-06 16:32   来源: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核心提示:失业人员创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自主创业毕业生享受小额贷款贴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国家将另行规定)。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地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推广有利于提高创业成功率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简称YBC)创业培训模式,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其他有效的创业培训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可将小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进一步改革财政贴息办法,适当提高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制定。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0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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