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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向孕妇售烟可罚千元
www.folksfolks.com 2009-10-14 10:28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谁来罚?
爱卫会委托城管
城管说此举不宜
谁是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原草案中规定,市爱卫会为全市控烟的主管部门,但由于该部门无执法队伍,因而由其委托市城管局综合执法队伍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处罚。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市城管局提出,市爱卫办不具备委托处罚的主体资格。而且,市城管局的行政处罚权来源于国务院或者省政府的决定,而省政府并未将卫生管理的处罚权纳入综合执法范围,因此,不宜委托城管局进行控烟执法。
根据相关建议和香港、上海的经验,《草案》规定,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旅游、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控烟工作进行监管,例如医院、学校、影剧院、机场、港口等。
在禁止吸烟场所和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或烟斗的,经劝阻无效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
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的罚款。
“禁止未成年人和孕妇吸烟”条款被删
理由: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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