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全国首部地方林权登记法规
林权登记可先预告
条例摘要: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发包该集体林地。
解读:预告登记制度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林改前,我省一些村集体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林改时已无山可分。为保障林农的家庭承包经营权,防止村集体再次将集体山林发包出去,有些地方开展了“预期均山”活动,即对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在其流转期限尚未届满的时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本集体经济成员签订林地使用协议,提前明确该集体林地到期后的承包经营权。从实践来看,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林区稳定,保障林农权益,故在《条例》中明确了预告登记制度。
共有林权按人头发证
条例摘要: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
解读:从我省林改实践看,林权共有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且在现有模式下,共有权人只能委托其中一人作为持证人。这种做法有一些问题,比如因不放心林权证存放在持证人处,其他共有人往往将林权证寄在村集体,导致林权证到户率不高。此外,由一人持证,也不利于其他共有人行使其正当权利。经过充分论证,并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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