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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大案超九成是否放过了中小贪
www.folksfolks.com 2009-12-03 11:16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上海举行了一次规格较高、规模较大的“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会”。上海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会上透露,上海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已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77件313人,其中大案259件、要案48件;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5件2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5件(12月1日《检察日报》)。
看了这样一组统计数据,笔者为上海检察系统运用法律赋予的特定侦查、批捕、起诉手段积极查处职务犯罪尤其是大要案所取得的成果感到欣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的财产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所谓“大案”,通常是指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所谓“要案”,则是指犯罪人员的行政级别属于副处级以上的官员。大案和要案,多年以来一直被列为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查处数量的多寡,常常还被列为考核的一个项目。因此,各级检察院都花了不少的心思,研究如何突出工作重心,在破获、证明和起诉大案要案上有所“突破”,走上“新台阶”。
说实话,现如今,查处贪腐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腐败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抗审能力”已经明显提高,检方取证的难度日益加大。特别是涉案人员是领导干部(包括领导干部是案件证人)的案件,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都会遇到种种困难甚至障碍。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上海检察机关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立案侦查259件大案和48件要案,实属不易。
不过,话又说回来,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的“大案”、“要案”,并不等于在反腐败问题上搞“抓大放小”,更不应该是基于好大喜功等功利主义思想下的“放水养鱼”或者“以纪代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贪腐犯罪案件的唯一法定侦查和指控机构,它自己首先必须严格依法执法,也同样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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