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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离婚了,老婆、财产就安全了?
www.folksfolks.com 2009-12-04 17:19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这个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司法机关也要发扬这种“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通过法律手段彻底剥夺腐败分子及其家人的既得利益。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虽然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均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收财产一般只能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且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现有的所有财产。在腐败分子与其家庭成员之间财产产权并不明晰、其个人财产的数额很难确定的情形下,我国刑法应考虑调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方法,增加罚金刑的运用。因为罚金刑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或者支付能力采用分期缴纳、随地追缴等相应措施来加以适用,更有利于从主观上抑制腐败分子贪财图利的动机,从客观上剥夺其可能再犯罪的手段,并且可对社会与被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如此一来,蒋达强们通过“金蝉脱壳”变为另类“裸官”从而保全家人的妄想必将被彻底粉碎。(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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