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之三:不断完善选举制度
人民网: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发展和完善?
程湘清:国家选举制度,首先是代表选举制度,就是选举人大的组成人员。 1979年以来,通过对我国民主选举的伟大实践进行总结,多次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迈出四大步:第一大步,进一步规范并实际上扩大了提名权。选举代表,按照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且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领导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规范和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第二大步,不断规范代表名额。主要表现在:适当减少代表名额,特别是适时制止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逐步膨胀的趋势,对代表名额进行规范;对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作了照顾性规定,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其中一条规定就是把原来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都改为四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第三大步,适当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适应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新修改的选举法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由乡、民族乡、镇扩大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掌握自己的命运。第四大步,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1979年出台的选举法就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人的名额。以后几次修改都坚持和完善了这一制度。同样地方组织法也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实行差额选举。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能够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实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把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这有利于更好地选拔人才,使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也有利于加强人民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讲到人大常委会工作时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就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化,适应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为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对代表选举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一项重要建议。这项顺民心、合国情的建议付诸实施,必将进一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
大事件之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能扩大
人民网:人大常委会的职能职权发生过哪些变化?
程湘清:这是人大制度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是实行一院两层制,即在人大设立常委会。为了便于经常开会、更充分地行使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将很大一部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是: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立法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所有法律,并且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改变全国人大是唯一监督宪法实施机关的体制,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为了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还加强了它的组织建设。主要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以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步走上专职化。建立委员长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不断加强了专门委员会建设和工作机构的建设。扩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加强它的组织,就把大量工作,特别是立法、监督工作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的数百项法律中有80%以上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大事件之五: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
人民网:今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年,请您介绍设立的重大意义?
程湘清:按照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从1979年8月至1980年,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1980年,各市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1980年下半年到1981年底,共270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建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重大意义,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看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它体现了正确分权原则,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是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讲话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消除党和国家具体制度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他指出:“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涉及到党同政府、经济组织、群众团体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我不是说不要强调党的集中统一,不是说任何情况下强调集中统一都不对,也不是说不要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问题都在于“过分”,而且对什么是分散主义、闹独立性也没有搞得很清楚。党成为全国的执政党,特别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党的中心任务已经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虽然还不直接涉及党政分开,而主要是把中央过分集中的权力分一部分给地方,特别是赋予省一级、较大的市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立法权,这在国家体制上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有利于发慌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它体现了前面我们讲的“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冲破了“议行合一”的传统束缚,消除了具体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增强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从制度上保障国家机器的健康运作。30年来地方人工作做得有声有色,非常活跃。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完善了我国的权力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了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有效保证了地方人大工作的正常运行,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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