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www.folksfolks.com 2009-12-21 18:09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立法重任在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的最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法律制度是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成员的道德提升和素养的提高,需要经济条件的改善和环境的优化,同时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与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和谐社会可言。和谐依赖于法律、法规对社会各种关系的有效调节,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处理和解决好各方面的矛盾,管理好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和谐。“有法可依”是法治之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为具体利益不同的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竞争与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要有新理念。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权、公众参与的精神渗透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通过法规的立、改、废,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和拓展公民权利,使广大公民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与理性的方式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其次,是在促进社会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立法方面要有新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在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首次提出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目标。立法工作,特别是社会领域的立法工作,也应当以此为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的立法,有利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三,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立法要有新思维。立法必须防止社会利益群体的过度分化。利益群体的分化已经导致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成员收入和贫富差距拉得较大。对于失业人群、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特殊的困难人群等,需要地方立法以实质平等为取向,通过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给予这部分人群以经济上的利益保护。立法还应当消除各利益群体之间的过度对立。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劳资争议处理办法、安全生产方面的立法等,都需要立足现实,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现存的利益冲突问题。这些立法的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降低社会成本,实现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保障制度开始进入改革发展的道路,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地方立法所应关注的领域。应根据省情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逐步提高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第四,立法中妥善协调、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要有新办法。任何二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都要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考虑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综合考虑给群众带来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要找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和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要依照法的精神和公正原则切实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地方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最重要的是要立足省情,从本省实际出发,贯彻省委战略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卢展工书记指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全面发展,具体落实到福建,就是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当前我省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为省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立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工作进程和实践需要,调整立法思路,整合立法资源,集中立法力量,抓紧制定和完善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规,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体现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方面的作用,为推进福建新一轮发展,构建和谐福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构建和谐福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立法应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为构建和谐福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此,立法工作要根据省委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工作进程和实践需要,以全面推进民主化、科学化为主线,以创新立法机制为突破口,致力于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构建和谐福建这一战略目标,努力实现立法为民宗旨。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在构建和谐福建的进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由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本质规定所决定的。

地方立法要围绕构建和谐福建这个目标,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要紧紧抓住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出发,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实现经济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通过种种制度设计逐步理顺我省各方面的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健康有序,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不断完善和创新,安定团结的局面持续巩固,努力推动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形成。

(二)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地方立法应当注重体现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解决他们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把立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放在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上。

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强化“权为民所用”,就要继续从注重方便政府管理、约束管理相对人的“管理型立法”,向注重规范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权型立法”转变,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富民的立法原则,使立法更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当前,要特别重视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坚决改变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重权利、轻义务,重管理、轻服务”的部门利益倾向。要根据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强化政府执法职能,提高执法效率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从各方面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执法公开,强化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权的同时,注意强化执法的内部、外部监督制度和对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防止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防止“法繁扰民”。

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强化“情为民所系”。地方立法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当前特别要进一步关心和扶持弱势群体,进一步完善法律救助体系,畅通法律诉求渠道,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就要强化“利为民所谋”。发展是第一要务,地方立法要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济立法。同时,当前要将地方立法更多地、前瞻性地放在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直接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不断增强环境意识、资源意识和生态意识,通过地方立法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协调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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