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回眸:“开门立法”已成为工作常态
www.folksfolks.com 2009-12-23 08:07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省级人大常委会有了立法权

1979年7月,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为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12月24日,刚刚成立不久的福建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省历史上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30年来,福建省历届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行使地方立法权。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先后制定了涉及商品质量监督、基本农田保护、价格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招标投标、安全生产、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林权登记等一批经济方面的法规。同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先后制定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老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职业病防治、法律援助、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终身教育、失业保险等一批有关社会事业发展与民生方面的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还在涉侨涉台立法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涉侨涉台立法已成为我省立法的一大特色与亮点。截至2009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39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80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开门立法: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199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在媒体上公布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法规修改意见,并从此踏上了“开门立法”之路。

2002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当年立法项目。5月,就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2004年、2006年又分别就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先后举行立法听证会。2007年,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三审之后,因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中条款的质疑而一时无法统一认识,继续向社会征求意见。2008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如今,“开门立法”已成为我省立法工作的一种常态。凡是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公民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踊跃为地方立法建言献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促进了立法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立法实行统一审议

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2001年2月,为了贯彻立法法确定的统一审议制度,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条例。根据立法法和立法条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提出、审议和表决,必须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此,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我省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工作。

实行统一审议,是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之前,我省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主要采取分口审议的模式,即法规草案的一审、二审或三审的相关调研、论证、法规草案的修改等具体工作,由分工对口的工作委员会负责完成。实行统一审议后,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听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第二、三次审议法规案,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主要问题的汇报和审议结果的报告。立法实行统一审议制度,有利于防止和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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