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科研院所腐败多发于三个领域
从海淀区检察院近年来查办的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发案单位涉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海淀区科委等国家级、省级及区级科研机构,涉及面较为广泛。其中,行政后勤服务、图书资料购置和科研经费使用三个重点“病灶”引人关注。
12起案件中,涉及行政管理、物业公司工程部、车队以及薪酬福利等行政后勤服务环节的案件5件5人,涉及购置图书资料环节的4件4人,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3件3人。
杜海益,中国某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处原处长。2007年7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员工购买健身卡的过程中,将某饭店健身中心以现金形式返还的办卡折扣21万余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2009年11月4日,海淀区检察院以杜海益涉嫌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某声学研究所车队原负责人张续利,利用职务之便,违背车队关于绩效工资分配原则的规定,擅自提高自己的绩效工资标准,采用虚做绩效工资核发表的手段,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4月多领绩效工资27万余元(实际占有18万余元)。2007年12月13日,张续利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贪污作为传统型职务犯罪案由,在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中十分常见。此外,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由还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类型上。在这12起科研院所职务犯罪案件中,除4件4人为贪污犯罪外,5件5人为受贿犯罪,3件3人为挪用公款犯罪。
某部五院图书馆原馆长李子明,利用负责图书馆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至2005年2月,伙同图书馆馆员靳欣(另案处理)收取图书供应商给予的购书回扣款8.3万余元。其中,李子明个人实得购书回扣款1.2万余元。
王博在担任海淀区某委员会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领用单位支票提取现金或转账购物的手段,于2004年2月至2006年3月共计挪用公款90余万元。2008年7月18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博有期徒刑三年。
据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以上几种类型的涉案人员犯罪后赃款的用途,或用于家庭消费,或存入银行,或进行营利活动。到案后,经办案检察官教育,多数科研院所职务犯罪人员认罪态度较好,都能及时意识到并反省自己的错误,较为清楚地交代赃款的去向,多数人能够主动退赃,从而避免了发案单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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