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朋友之间传播淫秽信息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www.folksfolks.com 2010-02-05 16:23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解释(二)》中有六项条款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主持人]传播淫秽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最大的,因为他们的思想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非常容易受到影响。刚才胡主任提到我们这次《解释(二)》当中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些条款。除刚才您说的之外,其他方面还有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胡云腾]还是比较多的,我刚才只是举了其中的一项。实际上我们有六项对未成年人保护。比如制作涉及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如果是音频文件,就是50个以上。如果是淫秽的图片、文章,涉及到未成年人,就是100张以上。如果只制作了一个视频,放在网上点击,点击率只要达到5000次以上,如果是成年人或者已满14岁的,那就是10000次。

《解释(二)》规定的"明知"四种情况具备其一即可认定

[主持人]《解释(二)》规定了四种情况被认定为“明知”: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是四种情况都具备呢,还是具备其一就是“明知”?

[胡云腾]这位网友关心的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也是有些人担心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把握的不好,就可能在实践中出偏差。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前面这四项,只要具备其一就行了。第一,比如如果行政机关告诉你网上有淫秽信息了,你要赶快删除或者切断,那他仍然置若罔闻,那你能说他不明知吗?

第二,或者有的网民在他的网站上看到淫秽电子信息,因此向他举报了,现在很多网站都有网上举报。在这个时候,你不能说我不知道,因为人家已经给你举报了,把举报信都投到你那儿了,那你不能说不知道。除非他没有收到,他收到仍然不履行管理职责,那他就是明知。

第三,你为淫秽网站提供上述几项服务之一,在互联网时代,它是一个市场经济时代,就是一般给他提供什么服务,都是有正常市场价格的,比如说一年就一千块钱。但是互联网因为各个国家对淫秽网站都是从严打击和控制的,所以淫秽网站要想别人提供服务必须是拿大钱,那你收的价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那你说提供服务的网站不知道,那就说不过去了。

第四,还有点击率,因为好多人好奇,一旦投放广告,马上有人点击。广告在你网上的点击突然骤增,网民都知道了,你能不知道吗?司法解释为了既准确的打击犯罪,又不至于把不该打击的打击了,所以特别规定了明知。这个明知是我们国家很多法律都涉及到,不同的犯罪标准和不同的认定是不能的。所以对手机、网络制作传播淫秽信息来讲,这几个是比较有可操作性的。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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