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亲友间发荤段子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www.folksfolks.com 2010-02-08 14:49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人民网北京2月8日电 (记者孝金波)今天上午11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两高”新司法解释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为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亲戚朋友间发了几个“荤段子”算不算犯罪?界定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数量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解释:首先,要看“荤段子”的内容是不是属于淫秽信息。如果属于淫秽信息的话,还有一个数量标准。再有就是看它传播的范围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传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使淫秽物品或淫秽电子信息在社会上流传的行为,具有公开性、扩散性、广泛性和社会危害性等特点,结果是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获取淫秽物品或淫秽电子信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短信息200条以上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短信息400条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亲戚朋友间发几个“荤段子”,一般不符合“传播”的特点,也谈不上按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厅级检察员、高级检察官韩耀元说,在谈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还需要正确区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一般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应用法律的手段特别是刑法的手段去解决道德问题,也不能把一般违法都当成犯罪来打击。当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提倡发情趣健康、催人上进的短信,而不应提倡发淫秽色情低俗的段子。发淫秽色情短信即使不构成犯罪,但有的也可能构成违法,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时,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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