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试行到转正
“《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李成言分析说。
《试行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曾参与过《试行准则》起草工作的叶笃初认为,《廉政准则》是在《试行准则》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叶笃初分析说,“按党内法规学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准则级,其法规等级很高。这意味着,今后还可能继续出台实施办法等。从性质类别来看,《廉政准则》属于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规。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明晰、准确。”
对比13年前的《试行准则》,可以发现,修订后的《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叶笃初分析,与之相比,此次《廉政准则》加上了“总则”一章。《廉政准则》吸纳了试行版本中200多字的前言的部分内容,扩充为500多字、共三段的“总则”,结构设计更加突出,其意义重大。
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更全面、更系统的阐述。在第一段中先后出现“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等表述,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
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总结了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试行准则》在该部分规定了6个条文,可概括为“6个禁止、30个不准”。《廉政准则》在这一部分规定了8条,即“8个禁止、52个不准”。
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廉政准则》继续沿用《试行准则》的表述,即禁止哪些行为,不准有哪些行为。鉴于在总则部分已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行为规范部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应当怎样做”再未作进一步规定,条文表述上的这一变化比《试行准则》更显简洁。《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中,保留《试行准则》的原有规定3项,修改、调整《试行准则》有关规定形成25项,增加新规定24项。
“这8个禁止、52个不准,是迄今为止对反腐倡廉经验全面的总结、概括,是关于廉洁从政最充实的规定,也是对腐败现象多发易发点最全面的覆盖,试行版受发展阶段所限而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均有突破”,叶笃初这样说。
张希贤认为,《廉政准则》从试行到转正具有着扎实的实践基础,是我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总结,更是一次自我完善,修改、增加了很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强制力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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