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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汶川灾后重建处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的运用
www.folksfolks.com 2011-04-11 15:23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法制网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关系格局逐步调整,尤其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以来,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受灾地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呈现新时期的复杂形势,审判工作局面面临新的问题,对大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灾后重建中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特别程序案件

  由于受灾而致使宣告失踪、死亡的案件增多,利害关系人急于财产、婚姻等关系的处理,对此案件诉求往往要求比较急迫,要求法院尽快“处理”。该类案件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5.12汶川特大地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进行处理,但是由于利害关系人不清楚法律程序、利害关系人较多,常常涉及财产及相关权益的处理,造成案件数量居多,处理较为困难。如: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宣告其夫常某死亡一案,经公告程序,按法定时期给予宣告死亡判决,但申请人还要求对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分配。

  (二)婚姻家庭关系案件

  一是离婚案件。灾后重建人们由思想逐渐稳定,生活也正常,对自己的感情婚姻生活有了进一步的追求,该类案件同比未地震前同期相比,呈高发趋势,如今年牟某诉游某离婚一案;二是涉及财产继承、财产分配的家庭案件,随着重建家园的基本完成,出现了房屋重建补助款分割、农房拆迁补助款、伤亡补偿金分割的家庭关系纠纷。如王某和连某已离婚,其子于“5.12”死亡,连某私自领取政府和爱心基金会一次性纪念会的其子死亡补偿金68000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连某分割该补偿金。三是变更抚养费和抚养权案件。如曹某诉杨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增加其子抚养费一案。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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