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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汶川灾后重建处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的运用
www.folksfolks.com 2011-04-11 15:23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二、灾后重建中民事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剧增。当进入到灾后重建工作这一个新阶段后,人们逐渐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前被因“抗震救灾”被“遗忘”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逐渐被“记起”,再加上在救灾和重建过程中产生的新矛盾,导致各类民事纠纷竞相涌入法院,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快速攀升,同比地震前受案率,案件增涨达70%,法院出现了案多人少、案件纷杂的问题。

  (二)案件类型复杂。从受理的类型来看,主要有经济合同、工程施工、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欠款纠纷、侵权纠纷、房屋和土地(所)使用权属、特别程序(宣告死亡、失踪)等,由于涉及民事案件的类型复杂多样,专业性强、需要大量的专业认定和鉴定,使得审理案件的难度大大加强,如方某诉某村委要求支付其工程款项一案,双方就诉求的关键专业术语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影响到本案的定性和判决,必须经权威专业人士给予认定,审判员不得不反复多次到建设部门取证,以确认双方的争议焦点。

  (三)案件呈群体性。因灾导致的房屋毁损后拆除重建、征地补偿、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民工工资的发放等纠纷增多,而这类纠纷往往涉及人数多、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当这些纠纷不可调和而进入诉讼渠道时,法院面临巨大压力,无论是否受理此类案件,都担心激发其中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如聂某等13人到诉求某工程公司要求解决其工资、劳保待遇一案,立案以后当事人反复到了县委政府上诉要求我院先予执行一案。

  (四)案件处理困难。一是涉灾案件审理期间较长,如因灾不能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情况,导致法院不得不中止诉讼或者延长审理期限,导致法院的审判效率降低;二是举证难,当因地震灾害导致证据材料特别是财产权属证明材料灭失、关键证人不幸失踪死亡或外出搬迁,致使案件面临举证难、无法依法处理的窘境。

  (五)案件涉访较多。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的纠纷相应增多,如不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可以引起涉诉信访的案件必然增多。如劳动争议、土地出让、房屋拆迁等纠纷,当事人一边寻求法律途径保护,一边不断向政府信访,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些案件如处理不当,引起当事人上访,则可能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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