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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汶川灾后重建处理民事案件中"调解"的运用
www.folksfolks.com 2011-04-11 15:23   来源:法制网    我来说两句

  三、在调解民事案件时应树立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式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是要确立坚持从大局出发,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围绕灾后重建这一工作大局,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的指导思想。

  二是建立“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办、政协参与、法院指导、部门配合”的处理涉灾民事纠纷综合调解有效机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前沿作用,行政调解的协调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法院通过委托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及执行和解等全程全域调解方式,尽可能化解矛盾纠纷。

  四、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各阶段的运用

  1、做好受案调处

  一是慎重立案。要高度重视立案工作的重要性,强调立案的审慎性、前瞻性。对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没有社会较大危害性、没有到不可调矛盾的,不轻易立案。将此类案件引入调解程序,要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调解宗旨。如我院处理的邓某诉杨某工程欠款一案,经我院民一庭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最终撤诉结案;二是针对群众要求维护其权益、社会危害小的情况,在立案前会进入调解程序,将群众矛盾首先引入调解范畴,以最好、最快的方式解决群众矛盾。三是强化受理后调处,针对一般民事纠纷,找准案件特点,大力将调解、和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方式,力求最快最好解决当事人矛盾。如我院受理的余某诉许某离婚一案,在立案时就提前主动介入立案调解工作,在民一庭和立案庭法官反复细致的作工作后,最后余某和许某达成一致和解,余某撤了诉,取得了节约当事人时间业务、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2、坚持调判结合

  一是继续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力争将大量的民事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处理好。二是对于不宜调解、调解无望的案件,及时下判,彰显法治精神,维护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如方某诉其村委要求给付民工工资一案,经三次开庭依然无法调解结案,我院法官及时依法判决,做到了及时审判,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三是对大调解清晰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不搞‘一锅煮’,法院坚持‘指导不参与、支持不替代’。如我院受理的易某诉毛某给付建筑工程款一案中,我院民一庭通过法庭审理后,阐明案件法律依据,结合实际、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使得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支付,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做到皆大欢喜,宣传了法律效果、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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