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扩大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工作,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拓宽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完善新农保制度,在参保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特别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2个女孩或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优先补助或增加份额;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重度残疾人员的优待政策,由政府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认真解决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二)逐步扩大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逐步将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纳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努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大力推广农(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农(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普及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互助共济意识。
(三)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实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完善工伤认定制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继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构筑多层次保障体系。推广雇主责任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除积极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外,鼓励为工人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逐步实现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的相互补充和协调发展,构筑多层次的工伤保险赔偿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有效机制,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四)加强社会福利与救济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临时救助等问题,加大对农村的倾斜与扶持,保证社会救助水平有较大的提高。推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和残疾人事业,不断提高服务残疾人、孤残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财政保障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长效增长机制。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逐步实现城乡退役士兵安置一体化。积极开创老年人救助新局面,做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建立满足多层次群体、多元化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力度,推进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着力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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