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渠道强化侦查取证活动监督
www.folksfolks.com 2012-05-07 16:32 刘福谦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3.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新刑诉法为了进一步减少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进一步完善了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在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极易被侦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滥用,并可能因为失去监督而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此,新刑诉法第73条第4款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体现了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严厉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予以法律监督的精神。 4.完善控告、申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点,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内容。为了落实司法改革的精神,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对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出台了新举措,把人权保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新刑诉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上述规定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五种刑事诉讼中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该机关控告、申诉,并规定对处理不服的进而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此的监督职责。这些新规定,丰富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也加强了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 三、增加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规定,利于加强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规范侦查取证活动。新刑诉法第54条至第58条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对侦查取证活动加强监督的内在要求。新刑诉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据本条规定,加强对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活动的监督,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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