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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www.folksfolks.com 2012-05-23 17:17   来源:福建省红十字会 我来说两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红十字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要求,为规范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认真把好申请、受理、审查、审核等环节,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发挥“大病救助基金”保障民生、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

福建省红十字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条件者,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县级和设区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条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和县(市、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定点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指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做到合理诊疗,按章计费,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大病救助需要和捐赠要求,省红十字会可选择具备医疗资质、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疗机构作为“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指定医疗机构”。

第六条 “大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应体现公平性,以省红十字会收到申报材料先后顺序实施救助。

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2011年从5月1日起算。

在年度内如分次申请救助,其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重复计算。

对实施同一器官、组织(含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的,每人只限给予一次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救助。

省红十字会根据大病救助基金当年结余情况,可进一步研究确定对已经获得大病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对象,进行个人救助限额内的二次救助办法。

  • 责任编辑:房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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