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专题> 最新政策 > 正文

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

www.folksfolks.com 2012-09-03 09:41   来源:商务部网站 我来说两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合函〔2012〕644号
【发布日期】2012-0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12年6月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620号国务院令,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工作,特请开展以下工作: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尽快出台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根据《条例》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管理办法应明确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的行政层级、企业申请经营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经营资格的申请和受理程序,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等。

  二、《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在2013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结束(2013年4月30日)前,达到本地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条件。逾期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请要求商务主管部门按此规定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责任编辑:黄竞晟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