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应当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2013-11-13 09:53:00] 林副局长: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013-11-13 09:54:00] 主持人: 经济普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和要求。请问我市对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如何进行宣传,促进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2013-11-13 09:55:00] 林副局长: 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在整个宣传工作中,2013年12月将作为这次经济普查的宣传月,结合全国法制宣传日和宣传周,逐步将宣传动员工作推向高潮。 结合厦门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宣传月主要工作安排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下发《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人员的一封信》和《致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被调查对象的一封信》,并在12月31日经济《厦门日报》经济普查宣传专版上刊发。二是根据国家、省统一安排,与有关单位组织“经济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配合组织开展《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宣传活动,并进行宣传报道。三是在厦门户外移动电视(XM6)开展为期一个月宣传广告。四是通过移动短信,发送支持、理解、配合经济普查的手机短信。五是12月31日,在《厦门日报》上开设经济普查宣传专版。六是在《厦门日报》开设一周“倒计时”宣传。七是通过厦门市政府网、税务网等政府网站设置经济普查宣传标语。八是在厦门三经普微信平台宣传普查工作。 [2013-11-13 09:58:00] 主持人: 谢谢林副局长的详细介绍。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2013-11-13 09:59:00] 陈先生: 请问如何辨别普查工作人员? [2013-11-13 09:59:00] 林副局长: 现场核查和普查登记入户企业时,普查员将佩戴经济普查工作证。 [2013-11-13 09:59:00] 张先生: 我是大集团公司,如何进行普查? [2013-11-13 10:00:00] 林副局长: 多法人联合体不能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2013-11-13 10:00:00] 吴先生: 部分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应怎样划分? [2013-11-13 10:01:00] 林副局长: 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划分。 [2013-11-13 1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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