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3-12-03 16:10 来源:省安监局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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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考核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相应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危险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措施; (五)职业卫生的预防措施; (六)安全生产的经费管理;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安全生产奖励;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人,其中从业人员在七人以下的,也可以指定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前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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