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3-12-10 10:58 来源:省安监局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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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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