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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13-12-24 11:09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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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对于永久性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裸露井眼井段,对油、气、水等渗透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水泥塞,以封隔油、气、水等渗透层,防止互窜或者流出海底。裸眼井段无油、气、水时,在最后一层套管的套管鞋以下和以上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二)已下尾管的,在尾管顶部上下30米的井段各打至少30米水泥塞;

(三)已在套管或者尾管内进行了射孔试油作业的,对射孔层进行全封,在其上部打至少50米的水泥塞;

(四)已切割的每层套管内,保证切割处上下各有至少20米的水泥塞;

(五)表层套管内水泥塞长度至少有45米,且水泥塞顶面位于海底泥面下4米至30米之间。

对于临时弃井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最深层套管柱的底部至少打50米水泥塞;

(二)在海底泥面以下4米的套管柱内至少打30米水泥塞。

第八十六条永久弃井时,所有套管、井口装置或者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清除作业。对保留在海底的水下井口装置或者井口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进行报告。

第四章安全培训

第八十七条承担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八十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八十九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包括在境外培训的人员)的培训证书的审查。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出海作业。

第九十条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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