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13-12-24 11:09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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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针对海洋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特点,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组织现场疏散,保护作业人员安全; (二)立即调集作业现场的应急力量进行救援,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求助信息,动员有关力量,保证应急队伍、设备、器材、物资及必要的后勤支持; (三)制订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确定警戒及防控区域,实行区域管制; (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六)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力量,抢救受伤人员; (七)尽力防止出现石油大面积泄漏和扩散。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在海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及油田废弃等作业中,发生下列生产安全事故,作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属作业者和承包者报告;作业者和承包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报告: (一)井喷失控; (二)火灾与爆炸; (三)平台遇险(包括平台失控漂移、拖航遇险、被碰撞或者翻沉); (四)飞机事故; (五)船舶海损(包括碰撞、搁浅、触礁、翻沉、断损); (六)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包括单点系泊、电气管线、海底油气管线等的破损、泄漏、断裂); (七)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泄漏或者遗散; (八)急性中毒; (九)潜水作业事故; (十)大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100吨); (十一)其他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海油安办有关分部的地区监督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接到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飞机事故、船舶海损、大型溢油除报告海油安办外,还应当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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