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2014-06-23 17:04:53 来源:上海诚信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分享到:
|
第六条 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征信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等;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人说明; (五)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的信用报告;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七)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说明; (八)已经建立的内控制度,包括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 (九)具有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说明和相关安全保障制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后公示申请人的下列事项: (一)拟设立征信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 (二)拟设立征信机构的资本; (三)拟设立征信机构的主要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 (四)拟任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自受理个人征信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利于征信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审慎性原则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依法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相关阅读:
- [ 06-23]曾参杀猪示诚信
- [ 06-23]关于转发《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关于开展“崇德向善、诚信福建”媒体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 06-23]诚信为本,铸就梦金园“金口碑”
- [ 06-23]坚持“四下基层、四解四促” 弘扬“调研、务实、诚信”之风
- [ 06-23]诚信老字号"白沙溪" 23道工序"炼"就千两茶
- [ 06-23]坚守诚信,从我做起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