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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06-24 11:43:21  来源:福建企业信用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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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省级各主要金融机构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方案,研究部署工作,协调有关事项,督促各部门、各地区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并相应成立公共、企业、中介机构、个人四个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与省整规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加强部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要积极履行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开。有关分工如下:

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媒体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工作;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拟制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由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参加,拟制我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做好我省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起草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法规规章草案;

由省质监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社会信用管理地方标准体系;

由省工商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我省失信制裁联防机制。

(三)做好基础工作

1. 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和普法教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2. 做好信用分类管理和登记上报工作。各地行政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结合各自工作需要,对管理对象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记录、收集渠道和内部评估机制,并做好信用信息的上报工作。

3.加强信用监管。各地行政机关要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4.引导企业和个人加强信用自律。各地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工青妇等各种群众组织的作用,制订和推行信用守则,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形成维护信用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内容,做到管理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落实到位,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按照整规工作行政督查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项任务进行督查和责任追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各项工作的督查,确保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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