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清: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2014-12-11 15:17:2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重要意义 依法治理,就是运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决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对多年来我国依法治理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和依法治国规律性认识的深化。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战略部署。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形式,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的行为,是依法治理的基本内容,也是古今中外历史反复证明了的有效方法。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动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明确要求。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成为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呈现社会层次立体化、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利益差别化、社会矛盾复杂化的新格局,法治愈加成为加强社会治理、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用法律上的事实判断是非、用权利义务关系衡量对错,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社会关系得到规范协调,社会主体能够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社会矛盾纠纷能够依法按程序公正解决,对于推动建设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和运用宪法法律的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是稳定的,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仍然艰巨繁重。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基础性、长久性作用。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推动形成行止有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主要任务 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最重要的是要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企业之间职责明确、合作共事,共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决定》在全面总结地方、部门和行业依法治理实践的基础上,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作出全面部署。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单元,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要按照《决定》要求,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等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深化基层组织依法治理。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的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也就实了。要深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健全完善村(居)群众组织,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管理村(居)事务,使广大基层群众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增强法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意识和能力。要深入推进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各级政府部门担负着社会管理职能,许多部门还具有行政执法权;各行业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要大力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和各行业普遍开展依法治理,实现依法治理对部门行业的全面覆盖,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社会各行业依法办事、诚信尽责。要积极推动多层次的地方和区域依法治理,在省、市、县、乡各个层面上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依法治理是依据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所进行的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规则体系中,法律法规居于基础性地位,我们日常所说的依法治理,主要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社会治理。同时,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是由不同类别、不同层级、不同效力的社会规范构成的集合体,除国家法律法规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对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成员个人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也是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依据和遵循。要制定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推动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把那些可以通过社会成员契约合意自我规范或解决的问题交由社会规范或契约解决。要引导和支持城乡社区基层组织、行业和社会团体通过规约章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审查监督,确保这些社会规范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 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我国社会主体数量众多,乡镇4万多个,建制村(居)80多万个,登记企事业法人1000余万家。这些基本社会单元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决定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要把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法治精神体现在、落实到各类社会主体的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依法治理的社会参与。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开展法治创建。根据不同类型社会主体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特色鲜明的法治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分类指导、务求实效。通过开展法治创建活动,使参与社会治理的所有主体都能明白自身的法定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成为自觉遵守法律、善于运用法律的有作为的治理力量。对于行政区域,要着眼于法律全面实施,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公共权力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对于市场主体,要着眼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依法经营、重信守诺;对于村(居)基层组织,要着眼于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和机制,促进民主管理、依法自治;对于社会组织,要着眼于规范行为、激发活力,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强化自律功能。要探索建立科学完备的法治创建指标体系。根据社会主体的类型和特点,科学确定衡量社会主体法治创建效果的代表性要素,分类研究制定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法治创建效果评估体系,对社会主体法治化程度进行量化评估,指导和推动法治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人民团体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肩负重要责任。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发挥各自组织特点和优势,建立制度化管道、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依法维护团体成员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组织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但总的看,还存在数量不足、 |